中国发展网

  • 点击搜索
首页 债券 正文

企业债新政:下准政策“ 先手棋” 打好战“疫”主动仗

2020-02-13 13:12 中国发展网
新型冠状病毒 新型肺炎 企业债券 疫情 小微企业

摘要:政策要求的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补流的内容,可以是“一借一还”,也可以是定向置换。这项新政只适用于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已经偿还的,不在计算范围内。比如,2020年1月31日之前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债市讯 为减少疫情对经济的持续影响,发挥企业债券政策工具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于2月8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帮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地区,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与保障。

政策出台后,受访券商一致认为,“政策响应及时到位,指导性和针对性强,精准施策,在最大程度上为当前防疫工作最困难、最急需支持的领域提供了解决方案,为涉疫地区和企业给予了政策保障。相信《通知》一定能尽快发挥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效果。”

对市场来说,《通知》中的内容不仅是缓解相关企业和地区燃眉之急的临时举措,更是事关企业债券长远发展,促进债券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优化债券发行服务的重要一步。对《通知》中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等内容,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债市第一时间对接中介机构和业务主管机关,就《通知》中涉及的多项政策创新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影响进行详细解读。

精准施策 支持疫情地区及防控企业融资

《通知》主要包括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发债融资、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以及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等三方面内容。作为企业债券主管机关,国家发改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保障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转,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创新工具应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以及防疫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倾斜,增强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

《通知》中的多项政策创新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国开证券债券融资二部总经理张磊注意到,“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项目,申报条件相应有所放宽。”《通知》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对此,中信建投证券结构化融资负责人谢常刚评价说:上述政策让募集资金使用更灵活,更符合有关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可以更好、更方便地进行资金安排。

《通知》提出,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长江证券创新融资部负责人徐嘉认为,这一政策将缓解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企业债发行人的短期偿债压力。天风证券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助理丁跃峰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债市采访时谈到:“在当前全国抗疫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特别是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均参与到一线抗疫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投融资工作,允许这类企业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到期的企业债券本息将缓解相关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发挥稳定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债券这项新政策的前提条件非常明确,是对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良好、募投资金使用规范的企业因疫情影响竣工进度、产能,面临流动性压力时给予的有条件支持,目的是为受疫情波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留出一定时间。受访专家提醒:对于这项新政策,外界不要误读或过度解读。

据了解,政策要求的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补流的内容,可以是“一借一还”,也可以是定向置换。这项新政只适用于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已经偿还的,不在计算范围内。比如,2020年1月31日之前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精确发力 增加中小微企业流动性

一直以来,企业债券通过借助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等方式,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9月底,国家发改委已核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57支482.5亿元。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中小微企业因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更易受到疫情冲击。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因时而变,放宽委托贷款集中度要求,继续鼓励各地区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通知》允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调高委托贷款集中度更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

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对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目前,仅在社会领域专项债和农村产业融合专项债领域放宽了委托贷款集中度标准。

与此前政策相比,《通知》中的新政更具包容性。

精心谋划 简便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针对券商和发行人“疫情是否会影响企业债券申报”的担忧,《通知》派出了“定心丸”。《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债券业务办理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对此,受访的多位券商认为,上述政策是参照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与优质企业债券申报办法的强强组合,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同时,能够更快满足疫情防控的资金需求。

“批文快过期了怎么办?”相信这是疫情期间盘旋在券商和发行人脑海中挥之不去的一个问题。《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企业债券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受疫情影响,自春节以来还未有企业债券启动发行,在疫情走势不明情况下,势必有一批企业债券额度过期。”广发证券债券业务部华南部技术总监李曼佳认为,国家发改委的这一举措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体现了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放管服改革”的有效作为。

“为防控疫情需要,减少近距离接触,以往需要现场办公完成的业务怎么办?”《通知》提出,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国家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这种“线下闭门不谢客,线上服务不打烊”的远程办理方式,券商为此集体点赞。“企业债申报、反馈、发行备案等材料包含发行人、担保人、地方政府部门、主承销商、可研报告编制机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律师、监管银行等多方的纸质签章文件,疫情期间受各地复工安排及快递影响,纸质签章材料取得难度极大,影响企业债申报、反馈、发行等工作效率。”丁跃峰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债市采访时对此项政策给予肯定:采用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现场业务办理方式,可在疫情期间有效提高企业债落地速度,保障各方参与人员的安全。

《通知》同时要求,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刁萃 吕娅珊  李鑫)

责任编辑:宋璟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